萬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萬寧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并軌運行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興隆華僑旅游經濟區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萬寧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并軌運行實施方案》已經十四屆市政府第7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萬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7月20日
(此件主動公開)
萬寧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并軌運行實施方案
為規范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和管理,提高保障性住房資源配置效率,滿足我市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及低收入家庭(含低保家庭)、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的基本住房需求,做好我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并軌運行管理工作,根據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轉發〈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通知〉的通知》(瓊建住房〔2014〕23號)、《海南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瓊府辦〔2010〕111號)和《萬寧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暫行規定》(萬府〔2014〕1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基本原則
。ㄒ唬⿲嵭辛庾》颗c公共租賃住房并軌運行,并軌后統稱為公共租賃住房,統一申請、統一配租、統一管理。
。ǘ﹫猿止_、公正、公平、排隊輪候,特殊困難急需救助家庭優先安排的原則。
。ㄈ┰诮ǖ牧庾》宽椖,建成后直接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已建成并安排入住的廉租住房,視住戶家庭收入情況分別按照公共租賃住房和原廉租住房的相關規定實行差別化管理,以后逐漸過渡為全部按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定統一管理。
。ㄋ模┬律暾埞沧赓U住房家庭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城鎮低保住房困難家庭,以發放租賃補貼資金方式解決,其他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實物配租方式解決,按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定統一管理。
二、保障對象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為我市城鎮低保、中低收入非農業戶口居民住房困難家庭,我市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住房困難人員以及外來務工住房困難人員。
三、保障條件
。ㄒ唬┥暾埵凶》勘U喜块T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分為以下四類:
1、城鎮低保住房困難家庭:申請人系萬城鎮城區非農業戶口居民,享受城鎮低保,家庭無自有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3平方米。
2、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人系萬城鎮城區非農業戶口居民,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倍(審核時統計部門尚未公布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數據確定)、家庭無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3平方米。
3、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住房困難人員:申請人系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且工作駐地在萬城鎮城區,家庭無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3平方米。
4、外來務工住房困難人員:申請人工作地在萬城鎮城區,持有我市居住證(我市戶籍人員除外),并在我市實際居住滿3年;在我市的勞動關系穩定,已與本地用人單位(本地注冊企業)簽訂勞動(聘用)合同3年以上,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3年以上;申請人及配偶、子女在我市范圍內無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用人單位未安排住房。
。ǘ┯邢铝星樾沃坏,予以適當優先分配: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低保)的家庭;
2、申請家庭成員中有屬于二等以上殘疾的(含二等);
3、申請家庭成員中有在服兵役期間榮立二等功、戰時榮立三等功以上的;
4、在我市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
5、市政府規定的特殊情形。
。ㄈ┯邢铝星樾沃坏,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1、申請人或家庭成員申請之日前三年內在本市內有房產轉讓行為且含轉讓的房產在內家庭人均住房面積達到規定標準的;
2、申請人或家庭成員已享受過房改或住房保障優惠政策的;
3、上級文件和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ㄋ模┯善渌块T管理的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社會主體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可參照市住房保障部門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管理。
四、申請審核程序
。ㄒ唬┥暾埞沧赓U住房,應提供下列材料:
1、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書;
2、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身份證件、戶口簿;
3、申請人的婚姻狀況證明、家庭收入及現住房狀況證明材料;
4、工作單位證明、勞動用工合同,或者繳交各項基本社會保險費的證明材料;(外來務工住房困難申請人提供)
5、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以上材料涉及的身份證件、戶口簿等提交復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對。
。ǘ┥暾埞沧赓U住房,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在戶口所在地鎮政府提出申請,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領取并如實填報申請登記表;提供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證明材料及書面誠信承諾;提交書面授權書,聲明同意審核機關調查核實其家庭住房和收入等情況。
2、鎮政府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家庭,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主管部門對本單位(系統)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人員應自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通過書面審查、入戶調查、信息查證、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在戶口所在居(村)委會和實際居住地公共場所張榜公示,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工作單位張榜公示,公示期為7日。公示期間無異議的,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同時報送市住房保障部門受理。
3、市住房保障部門將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特別是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的家庭成員自有房產(包括商鋪、寫字樓等非住宅)和現住房狀況、房產上市交易以及享受過房改和住房保障優惠政策等情況進行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
4、在萬城鎮城區務工的外來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在符合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和收入標準前提下,由該類對象向工作單位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初審后,報人力資源部門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后報市住房保障部門進行審批。
5、住房保障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規定,對申請人進行復核認定,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在市政府網站、市電視臺等予以公示,7日內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審批后作為保障對象予以登記,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并通知申請人。
6、公開配租或發放租賃補貼。住房保障部門根據保障對象情況進行實物配租或發放租賃補貼,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城鎮低保住房困難家庭,以發放租賃補貼資金方式解決;其他住房困難家庭,通過公開搖號等方式確定申請家庭(個人)輪候順序,建立輪候名冊,并根據房源供應情況和申請輪候順序,分期、分批組織申請家庭參加配租選房活動。選房工作應公開進行,并邀請紀檢監察部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具有公信力的代表,以及申請人代表現場監督,并設立舉報投訴電話。配租結果應在市政府網站等媒體進行公布。
7、輪候期間,申請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申請人應當及時告知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經審核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對變更情況進行變更登記,不再符合公共租住房條件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其住房保障資格。
五、住房分配方法
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家庭,視其家庭人口、代際結構和申請需求安排相應的戶型住房,孤、老、病、殘等特殊家庭可優先安排在一層樓,入住的房號通過抽簽的方式確定。
。ㄒ唬┱匍_現場選房會,采取按輪候名單的排列順序進行選號,選出的號碼對應的房號即為該戶的房號。
。ǘ┝腥脒x房的家庭,每戶家庭只選號一次,多選無效。
。ㄈ┘彝コ蓡T有孤、老、病、殘等愿意居住一樓的,需書面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可不參與選號,直接安排。
六、住房租金及物業管理
。ㄒ唬┳饨饦藴。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部門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類住房市場租金確定,為10-12元/㎡·月。原廉租住房家庭仍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繼續執行原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含原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根據我市財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場租金水平和保障對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實行動態調整,并經市政府同意后實施。
。ǘ┳饨鸸芾。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以及配套建設的商鋪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所收繳的租金全額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專項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
。ㄈ┪飿I管理。
公共租賃住房小區的物業管理工作,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委托有資質的物業服務公司進行管理,物業費按公布的標準收取,其中:原廉租住房家庭且繼續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物業管理費從租金收入中列支;空置房部分的物業管理費由市財政補貼支付;其他家庭的物業管理費由個人支付。取得入住資格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和物業公司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按合同約定入住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公共租賃住房情況、租金標準、物業服務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七、原廉租住房住戶管理
。ㄒ唬┰庾》孔羧苑显庾》勘U蠗l件,租金按照原廉租住房1元/㎡·月的標準收取租金(如有調整按調整后標準收。。
。ǘ┰庾》孔舨环显庾》勘U蠗l件但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按公共租賃住房標準收取租金和物業管理費。
。ㄈ┰庾》孔艏炔环显庾》勘U蠗l件又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按相關規定退出住房。
八、住房退出管理機制
。ㄒ唬┏凶夤沧赓U住房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住房保障部門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限期收回承租的住房。
1、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
2、家庭人均收入連續1年以上超出市政府規定標準的;
3、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的;
4、改變承租住房用途的;
5、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房屋,拒不恢復原狀的;
6、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閑置承租住房的,或者將承租的住房轉借、轉租的;
7、在所承租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8、連續6個月拖欠住房租金和物業管理費的。
。ǘ┕沧赓U住房的租賃期限為2年,期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前3個月內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續租條件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續租,并簽訂續租合同。
承租人死亡,同戶籍并同住一處的家庭成員需要繼續承租的,應當按照規定重新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方可辦理承租手續。
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ㄈ┦凶》勘U瞎芾聿块T做出取消保障資格決定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被取消保障資格的家庭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天內將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退回,因特殊原因確不能騰退的,可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延長騰退期限,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六個月,最長不超過一年。延長期內租金標準按同地段市場租金標準收取。
。ㄋ模┓脖蝗∠U腺Y格,且逾期不退回或拒不騰退的,給予停電停水,將其列入黑名單。并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九、附則
。ㄒ唬┍緦嵤┓桨高m用于由政府投資建設并由市住房保障部門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并軌運行后的配租管理工作,以前相關規定與本實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實施方案為準;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發放按原規定執行。由其他部門管理的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社會主體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管理工作可參照本方案制定實施細則。
。ǘ┍緦嵤┓桨赣墒凶》勘U吓c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